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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順市東客運樞紐站富余房屋合作運營項目
2024-11-29
項目名稱:安順市東客運樞紐站富余房屋合作運營項目
項目編號:QY-ZZ-2024-8
掛牌價格: 270萬元/年
掛牌時間:2024-11-29 至 2024-12-13
信息披露申報表 | ||||||||||
標的名稱:安順市東客運樞紐站富余房屋合作運營項目 | ||||||||||
項目編號: QY-ZZ-2024-8 | 信息披露期限:10個工作日 | |||||||||
標的情況簡介:安順市東客運樞紐站富余房屋主站房一樓1851.86平方米、二樓4297.07平方米、三樓4213.61平方米、四樓4637.46平方米,合計15000平方米房屋使用權,及站前廣場閑置的4000平方米空地和地下室面積為8004.9 ㎡(含停車位161個及功能用房)等資產用于合作建設醫院。 | ||||||||||
標的物資產類型:□居住用房 □商業用房 □閑置土地使用權 ■其他 | ||||||||||
備注 | ||||||||||
標的配套設施情況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裝 | 具體情況以實際踏勘為準 | |||||||
電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燃氣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電話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光纖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有線電視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標的其他情況說明 | 1、合作期限內,未經招商方書面同意,經營合作商不得將獲得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未經招商方書面同意,經營合作商不得為標的物設置抵押、質押等權利負擔或瑕疵,不得破壞委托標的物的結構和安全,不得使用出售、轉讓、贈與等方式變更委托標的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2、標的按現狀進行合作運營;自標的移交之日起,經營合作商須自行承擔標的物達到經營條件(包含但不限于裝修裝飾、二次消防驗收或開業前檢查、辦理行政、工商、稅務、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等經營性審批手續),并承擔標的后期維修維護責任及費用。 3、如意向經營合作商需對招商人實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設備進行拆除或改造,須獲得招商人書面同意,由經營合作商負責實施并承擔相應費用。 4、本次合作標的物無產權證,暫未辦理完成用于開設醫療機構的相關行政許可和裝修改造,由經營合作商負責裝修改造并辦理取得合作標的可以用于醫院經營的相關行政許可。 5、招商方將資產交付給經營合作商后,經營合作商認為資產后續需要進行局部調整的,由經營合作商自行完善相關設計、論證、審批等手續,書面報招商方同意后,才能實施。 6、合作經營商應在合作標的交付之日起,在12個月內完成投資并開業經營。 7、經營合作商在裝修改造投資中所形成的資產無償歸屬招商人。 8、在合作期間,經營合作商應確保對標的進行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 9、意向經營合作商應在報名前,前往項目現場進行實地踏勘,充分了解標的的現狀及結構安全等相關事宜,并簽署《現場踏勘表》。意向經營合作商一經報名參與合作,視為已經現場查看與了解標的物相關信息,完全了解標的物的情況,并接受本次經營合作標的的現狀及瑕疵等一切情況。 10.如合作標的未按照約定時間進行交付經營合作商使用,則費用的繳納時間予以順延。 11.本合作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招商標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此次招商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 |||||||||
對經營合作商資質的要求 | 經營合作商性質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組織 □以上都可以 | ||||||||
資格條件 | 1.意向經營合作商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60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開設、醫療康養等(執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 2.意向經營合作商未被國家、貴州省、貴陽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停止投標活動且處在被停止投標期間內(執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1)。 3.意向經營合作商無不良記錄:須保證企業及法人信用良好,無嚴重違法失信(執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1)。 4.意向經營合作商須承諾按招商人提供的合同范本簽訂經營合同(執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1)。 5.意向經營合作商須承諾,合作區域移交之日起,30天內啟動本項目設計、招標裝修等工作,12個月內完成裝修工作,并開業經營。(執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1)。 6.意向經營合作商須提供現場踏勘確認書(執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與招商人雙方簽字知曉的現場踏勘確認書。 7.此次招商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 |||||||||
對標的使用的特殊規定和要求 | 環境衛生 | 經營合作商負責維護和繳納相關費用 | ||||||||
安全生產 | 經營合作商按政府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包含解決安全隱患)、安全經營管理工作,并解決好環境衛生、治安、消防等有關社會問題并承擔費用 | 標的裝修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 ||||||||
用途限制 | 僅用于開設醫療機構 | 經營合作商在合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守法經營。 | ||||||||
對經營合作商式的要求 | 合作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本項目合作期限為五年,從開業正式運營之日起計算(開業時間雙方簽訂確認書)。合作期內,經營合作商按時支付招商方相關收益,并且醫院不被相關監管部門查封或停業,雙方的合作協議續簽五年;第二個合同期內,如經營合作商未違反上述約定,雙方的合作協議再續簽五年。合作期限最長不超過15年。 | |||||||
利潤分配 | 醫院年營業利潤的30% | 營業利潤計算方式為:營業收入-運營成本(不含資產占用費)-稅費,運營成本不含資產折舊費、融資成本、設備租賃成本。 | ||||||||
保底資產占用費 | 270萬元/年 | 資產占用費明細表 | ||||||||
資產 占用費(保底) | 第一年 270萬元 | 第二年 270萬元 | 第三年 270萬元 | 第四年 270萬元 | 第五年 270萬元 | |||||
第六年 276.75萬元 | 第七年 283.67萬元 | 第八年 290.76萬元 | 第九年 298.03萬元 | 第十年 305.48萬元 | ||||||
第十一年 313.12萬元 | 第十二年 320.95萬元 | 第十三年 328.97萬元 | 第十四年 337.19萬元 | 第十五年 345.62萬元 | ||||||
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如利潤分配計算結果低于保底資產占用費,則招商方按資產占用費獲取收益;如利潤分配計算結果超過保底資產占用費,則招商方按利潤分配方式獲取收益。收益分配時間為按年分配,每半年按《資產占用費明細表》中所列當年保底資產占用費的收益50%預付收益,年終結算。每年12月31日付清。 | ||||||||
履約保證金 | 履約保證金于整個合作期內留存于招商方處,合作期滿,經招商方驗收,若合作物資產完好無損,經營合作商結清一切相關費用后,履約保證金無息全額退還經營合作商;若合作物損壞,維修費用從保證金中扣除若維修費用超出保證金范圍的由經營合作商負責承擔;因最終經營合作商自身原因造成違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 雙方簽訂合同1個月內,經營合作商將履約保證金3000000元(大寫:叁佰萬元整)繳納到招商方指定的賬戶,賬戶信息以后期合同簽訂為準。 | ||||||||
交易保證金 | 5萬元 | 如進入競價程序后,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為報名時交納且交納截止時間為掛牌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帳時間為準)。本所有權從經營合作商交易的保證金中扣除經營合作商應承擔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務費用。 | ||||||||
其他 | 1、此次采用公開征集的方式組織經營合作商的招募工作; 2、若只征集到1個意向經營合作商時,由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組織雙方按掛牌條件直接簽訂合同; 3、若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意向經營合作商時,則采用網絡競價方式選定經營合作商,并組織交易。網絡競價以保底資產占用費為基準進行。 | 1.意向經營合作商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60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開設、醫療康養等(執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 2.意向經營合作商未被國家、貴州省、貴陽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停止投標活動且處在被停止投標期間內(執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1); 3.意向經營合作商無不良記錄:須保證企業及法人信用良好,無嚴重違法失信(執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1); 4.意向經營合作商須承諾按招商人提供的合同范本簽訂經營合同(執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1); 5.意向經營合作商須承諾,合作區域移交之日起,30天內啟動本項目設計、招標裝修等工作,12個月內完成裝修工作,并開業經營。(執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1); 6.意向經營合作商須提供現場踏勘確認書(執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與招商人雙方簽字知曉的現場踏勘確認書; 7.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如是授權代表需提供授權代表授權書;授權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 8.意向合作運營方登記表; 9.交易保證金須知; 10.交易服務費須知。 | ||||||||
經營合作商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務費標準》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 | ||||||||||
確定經營合作商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定簽訂《安順客運東站合作協議》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 ||||||||||
信息披露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經營合作商 | ( )A.不變更信息披露條件,延長_個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經營合作商。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標的物信息披露申報人聲明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意向經營合作商同意在貴所對外進行信息發布和組織實施交易,并諾: 1、所填寫的內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復印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規范性承擔責任;同意貴所按本申報書內容發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間,符合要求的意向經營合作商均可到貴所進行報名登記,并查閱標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貴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認可,同意貴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交易活動; 3、掛牌后,不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布信息; 4、不通過其他渠道發布公告,不自行與經營合作商接觸或協商標的合作事宜。 5、所申請信息披露的標的物未涉訴、非違章建筑。 | |||||||||
交易保證金繳納賬號 | 開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賬 號:2182 0100 0120 1100 013925 | |||||||||
附注:意向合作運營商交納的保證金參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證金須知執行 意向經營合作商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經營合作商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經營合作商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業機密保密。 | ||||||||||
項目聯系人:董先生 聯系電話:18083366678 |